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更二字第22號原告張定藩(即楊蘭芳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瑞111年度重訴更二字第22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張定藩(即楊蘭芳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更二字第2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張定藩(即楊蘭芳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更二字第22號
原 告 張台鳯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原 告 張泉鳳
上 2 人
訴訟代理人 莊榮兆
原 告 張定藩
張穗鳳
被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陳育琳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 代理人 趙芷芸律師
廖健君律師
陳淂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育琳為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書 記 官 林昀潔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2-12-14
- 更新日期:112-1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