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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7764號范振堂(即賈文燕之繼承人)、范元嬿(即賈文燕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助吉字第1776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范振堂(即賈文燕之繼承人)、范元嬿(即賈文燕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7764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賈文燕之繼承人范振堂、范元嬿、洪佳伶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主旨:債務人賈文燕對第三人國防部主計局同袍儲蓄會(國軍同袍儲蓄會)如說明二之存款債權,在新臺幣708,075元範圍內,應依說明三方式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另本院112年10月31日北院忠112司執助吉17764號函應予撤銷。
說明:(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吉股書記官黃怜瑄
股 別:吉股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