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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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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2號高金塗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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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安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高金塗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2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高金塗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2號
原      告  高樹泉  
            高玉惠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高月熟  
原      告  黃高月桂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高樹泉  
原      告  林哲輝  
訴訟代理人  高玉惠  
            高樹泉  
被      告  高金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對於被繼承人高福、高味如附表遺產項目欄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件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  實(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  欣
附表(略)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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