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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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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151號蘇裔文之視為合意停止訴訟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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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1215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蘇裔文之視為合意停止訴訟通知
          函。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151號原告蘇裔文與被告張維
          諭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應送達之視為合意停
          止訴訟通知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
          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函文主旨、說明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主旨: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15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經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未
      於視為合意停止時起四個月內續行訴訟者,視為原告撤回
      起訴,請查照。
說明:按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
      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
      者,視為撤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經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請注意前揭法律之規定,
      俾免貽誤。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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