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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151號蘇裔文之視為合意停止訴訟通知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1215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蘇裔文之視為合意停止訴訟通知
函。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151號原告蘇裔文與被告張維
諭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應送達之視為合意停
止訴訟通知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
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函文主旨、說明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主旨: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15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經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未
於視為合意停止時起四個月內續行訴訟者,視為原告撤回
起訴,請查照。
說明:按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
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
者,視為撤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經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請注意前揭法律之規定,
俾免貽誤。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