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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4565號吳俊徹之執行命令、院函各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木字第12456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俊徹之執行命令、院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456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俊徹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節錄):
㈠執行命令(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㈡院函(主旨):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456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俊徹(身分證統一編號:....號)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移併貴署111年度健執字第662283號事件執行,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木股書記官
股 別:木股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