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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733號王嘉娸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誠112審訴字第273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王嘉娸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訴字第2733號王嘉娸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受送達人王嘉娸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定於113年1月24日下午3時10分行審理程序,傳票現由書記官保管中,得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楊盈茹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