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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331號李偉銓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團112簡字第333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李偉銓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3331號李偉銓等賭博案件,應受送達人李偉銓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股別:團
書記官:劉亭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3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偉銓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71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偉銓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