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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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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164號黃張華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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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簡字第116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張華美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64號原告張賴秀英、周榮乾、楊挺湧、張英勲、張茂昌、周明基、周鍾鳳嬌、楊輝鏜、楊挺堅、楊挺武、楊毅頂、楊毅淳、楊毅森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張桂英、周張鈺英、林張蘭英、張忠孝、黃張華美、王哲宏、張忠義、張玲瓏、張明仁間確定界址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馬正道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64號
原   告 張賴秀英
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律師
            王雅楨律師
原   告 周榮乾
楊挺湧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黃致瑜律師
周松蔚律師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律師
王雅楨律師
追加  原告 張英勲
張茂昌
周明基
周鍾鳳嬌
楊輝鏜
楊挺堅
楊挺武
楊毅頂
楊毅淳
楊毅森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複  代理人 羊振邦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日昌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被   告 張桂英
周張鈺英
林張蘭英
張忠孝
黃張華美
王哲宏
張忠義
張玲瓏
張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定原告及追加原告共有坐落臺北市松山區寶清段七小段四三九、四四○、四四一地號土地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管理及其餘被告共有坐落臺北市松山區寶清段七小段四六二之四地號土地間以地籍圖經界線(如附圖鑑定圖之黑色實線)為界址。
訴訟費用由原告張賴秀英、周榮乾、楊挺湧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檔案下載

  • 112北簡1164判決__附圖pdf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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