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579號陳證文之 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星112年度訴字第257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證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57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證文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57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葉美伶
被 告 陳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
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705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項目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系爭貸款契約之借款 61萬5606元 自111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自111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2 系爭信用卡契約之帳款 2萬5204元(含右列起息日前已發生之利息114元) 左列本金中之2萬5090元,自112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略) 合計 64萬0810元 (略) (略)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