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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小字第1550號陳景元(原名陳彥軒)之民事陳報暨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及112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筆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芳112年度店小字第155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景元(原名陳彥軒)之民事陳報暨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及112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筆錄。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案112年度店小字第1550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景元(原名陳彥軒)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 事件,應送達之民事陳報暨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及112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筆錄,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景元(原名陳彥軒)得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