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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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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139號許耀穎之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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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星112年度訴字第313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耀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13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耀穎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3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郭俐伶  
被   告 許耀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本金
利息
208萬7068元(含右列起息日前已發生之循環息10萬5773元)
左列本金中之198萬1295元,自112年6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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