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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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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9號陳榮鴻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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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榮鴻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9號分割遺產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榮鴻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1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9號
原   告 陳榮隆
訴訟代理人 施宥宏律師
           蘇家宏律師
複代理人  葉書妤律師
被   告 陳妙真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義銘
被   告 陳榮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陳李美慧、陳總岸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附表一、被繼承人陳李美慧、陳總岸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金額
(新臺幣)
分割方法
陳李美慧遺產
1
臺北市大安區金華段三小段446地號土地(面積: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分之1)
9,829,333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臺北市大安區金華段三小段446之1地號土地(面積: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分之1)
1,940,000元
3
臺北市大安區金華段三小段420建號建物(門牌: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2段10巷7之2號;權利範圍:1分之1)
79,200元
4
臺灣銀行信義分行存款
544,200元
左列存款及其孳息,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5
臺灣銀行信義分行存款
230,000元
6
臺灣銀行信義分行存款
110,000元
7
南亞2,020股
149,682元
左列股票及其孳息,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8
台化1,030股
94,348元
9
中碳1,157股
130,162元
10
中鋼2,595股
64,356元
11
大成鋼1,903股
33,873元
12
南港13,124股
353,691元
13
英利—KY 1,000股
149,000元
14
中華電800股
82,416元
15
皇翔3,000股
106,350元
16
華固1,000股
61,600元
17
富邦金15,173股
713,131元
18
第一金105,845股
1,974,009元
19
台灣大1,000股
107,500元
20
鼎太1,000股
0元
21
台塑化1,030股
107,120元
22
南電1,000股
23,200元
23
大鋼628股
0元
24
富邦特667股
41,220元
陳總岸遺產
1
彰化縣秀水鄉馬鳴段936地號土地(面積:1,8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6,422,600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彰化縣秀水鄉馬鳴段1035之5地號土地(面積:99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20分之67)
603,651元
3
彰化縣秀水鄉馬鳴段1035之27地號土地(面積:2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1,709,500元
4
彰化縣秀水鄉鶴銘村復興路103號房屋(權利範圍:2分之1)
13,200元
5
第一銀行存款
2,726,956元
左列存款及其孳息,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6
台灣大27,608股
3,023,076元
左列股票及其孳息,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7
豐祥—KY 1,000股
86,600元
8
鄉林43,019股
483,963元
9
宏遠證券14,400股
108,576元
10
捷泰4股
72元
11
鼎太1,000股
0元
12
宏正8,000股
788,000元
13
台塑化4,000股
470,000元
14
南電1,030股
30,385元
15
康師傅—DR 10,000股
316,500元
16
南亞7,221股
595,010元
17
中石化11,750股
150,400元
18
台化1,030股
111,240元
19
中砂10,000股
810,000元
20
中碳13,157股
2,026,178元
21
中鋼42,419股
988,362元
22
大成鋼1,959股
58,867元
23
南港13,124股
333,349元
24
台達電1,000股
120,000元
25
宏碁6,480股
141,912元
26
精碟10,433股
0元
27
中華電4,971股
564,208元
28
皇翔17,621股
498,674元
29
華固833股
56,977元
30
彰銀740股
12,580元
31
富邦金9,000股
449,550元
32
富邦特395股
25,872元
33
元大金49股
671元
34
兆豐金4,613股
116,939元
35
新光金3股
35元
36
第一金190,423股
3,856,065元
37
宏總11,213股
6,996元
說明:遺產項目及價額、金額,均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見本院卷第93至94、97至101頁)。


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陳榮隆
4分之1
陳義銘
4分之1
陳妙真
4分之1
陳榮鴻
4分之1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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