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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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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9305號盧瑞華之執行命令、執行處函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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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助木字第1930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盧瑞華之執行命令、執行處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9305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盧瑞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節錄):
㈠執行命令(主旨):債務人盧瑞華對第三人○○○○證券股務代理部如說明一所示之現金股利債權,應支付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查照。
㈡執行處函(主旨):請臺銀綜合證券鳳山分公司代為變賣債務人所有如附件所示之股票,並依說明三、四所示之方式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木股書記官
股       別:木股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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