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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106號安哲賢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治112年度訴字第41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安哲賢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10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安哲賢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鈞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10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孫東正
被 告 安哲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伍萬玖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貳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以新台幣陸拾伍萬玖仟柒佰柒拾壹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