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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002082號陳家柔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壬112審簡字第208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家柔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
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簡字第2082號陳家柔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應受送達人陳家柔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
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壬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簡字第20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1514號),嗣被告於偵查中自白,本院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程序,爰裁定改依簡易程序,逕行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家柔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
繕本)。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如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