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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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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161號被告張菁芬、被代位人張菁紋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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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人111年度訴字第416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菁芬、被代位人張菁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161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菁芬、被代位人張菁紋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16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被   告 張秉宏  
張恒豪  
張菁芬  
被  代位人  張菁紋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代位人張菁紋及被告所繼承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應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依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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