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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聲字第29號王宜文、王翌權、葉吉英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聲佳字第2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宜文、王翌權、葉吉英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聲字第29號債權人王金進與債務人王宜文、王翌權、葉吉英間確定執行費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佳股書記官
主 文
債務人應連帶負擔之執行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0,6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