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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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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他字第24號張定藩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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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2年度家他字第2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定藩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他字第24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定藩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他字第24號
原   告 李翠儀
訴訟代理人 陳明煥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定藩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定藩間請求離婚事件(112年度婚字第85號),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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