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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7號松島美貴子、吉野由樹子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家事言詞辯論意旨(七)狀繕本及出庭應訊後之總結自述文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坤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松島美貴子、吉野由樹子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家事言詞辯論意旨(七)狀繕本及出庭應訊後之總結自述文繕本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7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家事言詞辯論意旨(七)狀繕本及出庭應訊後之總結自述文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松島美貴子、吉野由樹子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新店第二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7號
原 告 林家良
林舜英
林淑英
原 告 即
反請求被告 林家成
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複 代理人 游家雯律師
原 告 蘇林桂英
被 告 即
反請求原告 林忠正
伊藤靜枝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黃斐旻律師
沈曉玫律師
被 告 松島美貴子
吉野由樹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