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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421號林萬旺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1242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萬旺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42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萬旺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42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徐雅慧
被 告 林萬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3,792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8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850元
合 計 4,850元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