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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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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原簡字第000042號胡博政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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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原簡字第4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胡博政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原簡字第42號原告廖唯希與被告胡博
          政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原簡字第42號
原  告 廖唯希 住雲林縣西螺鎮光明西路270號
被  告 胡博政 住臺北市萬華區西園路2段320巷59之1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案號:112年度北簡
字第12608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第一審資料查詢費(中國信託)    100元           原告繳納 
合        計                2,200元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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