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原簡字第000042號胡博政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原簡字第4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胡博政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原簡字第42號原告廖唯希與被告胡博
政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原簡字第42號
原 告 廖唯希 住雲林縣西螺鎮光明西路270號
被 告 胡博政 住臺北市萬華區西園路2段320巷59之1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案號:112年度北簡
字第12608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第一審資料查詢費(中國信託) 100元 原告繳納
合 計 2,200元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