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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1138號李文銘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菊112年度店簡字第113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文銘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138號原告陳林彩薇與被告李文銘間拆屋還地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函 稿 代 碼:G1201-14 裁判公告(文采)
股 別:菊股
書記官 徐子芹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138號
原 告 陳林彩薇
送達代收人 陳國超
被 告 李文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2,96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 發布日期:112-12-12
- 更新日期:112-12-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