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3070號FRANCO  MARCO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小字第307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FRANCO  MARCO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07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FRANCO  MARCO間給付簽帳卡消
          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
          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
          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07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薛鈞   
被   告 FRANCO  MARC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2-12-12
  • 更新日期:112-12-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