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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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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406號吳俊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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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吉112年度訴字第44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俊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40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俊明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4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吳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伍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
三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伍仟柒佰玖拾伍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2-12-12
  • 更新日期:112-12-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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