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406號吳俊明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吉112年度訴字第44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俊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40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俊明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4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吳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伍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
三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伍仟柒佰玖拾伍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2-12-12
- 更新日期:112-12-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