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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371號朱宛珊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小字第437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朱宛珊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37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朱宛珊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437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 告 朱宛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參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 發布日期:112-12-12
- 更新日期:112-12-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