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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07號兆美商號兼法定代理人李鴻仁、李莉苓之112年12月1日民事起訴狀繕本及112年12月7日民事起訴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中112年度訴字第39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兆美商號兼法定代理人李鴻仁、李莉苓之11
2年12月1日民事起訴狀繕本及112年12月7日民事起訴狀繕
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90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2年12月1日民事起訴狀繕本及112年12月7日民
事起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
書 記 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12-12
- 更新日期:112-12-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