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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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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329號賴慧貞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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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小字第432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賴慧貞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32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賴慧貞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432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徐慧萍  
      游儒顯  
被   告 賴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參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零壹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 發布日期:112-12-12
  • 更新日期:112-12-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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