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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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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155號區傑竣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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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2年度北小字第415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區傑竣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155號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區傑竣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炫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155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杭家禎  
被      告  區傑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2-12-12
  • 更新日期:112-12-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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