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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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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534號賴宏鈞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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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2年度北簡字第1253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賴宏鈞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534號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賴宏鈞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炫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534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溫捷翔  
被      告  賴宏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肆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捌萬壹仟壹佰貳拾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肆佰零肆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2-12-12
  • 更新日期:112-12-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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