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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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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106號傅雅筠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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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平112年度司字第106號
主旨:公示送達關係人傅雅筠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字第106號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關係人傅雅筠得
    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韓瑋倫律師即富麗通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富麗通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以一一一年度司字第一三六
號裁定所選任富麗通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韓瑋倫律師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富麗通國際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書 記 官 陳玉鈴

股       別:平股

  • 發布日期:112-12-12
  • 更新日期:112-12-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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