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745號林升琰即林佑麟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2年度店簡字第74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升琰即林佑麟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745號原告陳曉怡與被告林佑麟(歿)、林升琰即林佑麟之繼承人、林升超即林佑麟之繼承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745號
原 告 陳曉怡
被 告 林升琰即林佑麟之繼承人
林升超即林佑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林升琰、林升超為被告林佑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書記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2-12-12
- 更新日期:112-12-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