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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1329號沈芝葶(即沈彩霞之繼承人)之扣押命令、併案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獲字第18132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沈芝葶(即沈彩霞之繼承人)之扣押命令、併案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1329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沈芝葶(即沈彩霞之繼承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主旨:債務人沈芝葶(即沈彩霞之繼承人)所繼承被繼承人沈彩霞(已歿)(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在第三人❶0000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庫存保00000股份有限公司;❷0000有限公司代理部庫存保管0000股份有限公司、0000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股利、歷年及本年之未分配盈餘,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倘股票為未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實體股票,並應依說明五辦理。
主旨:請將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1329號併入貴股105年度司執字第68675號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獲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2-12
- 更新日期:112-12-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