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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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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4501號尹國棟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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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六112年度北小字第450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尹國棟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501號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尹國棟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501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陳怡穎
被   告 尹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 發布日期:112-12-12
  • 更新日期:112-12-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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