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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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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6831號丹克斐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柏豪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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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吉字第9683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丹克斐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柏豪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683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丹克斐勒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主旨:本院112年1月19日北院忠111司執吉字第96831號併案函,就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6831號強制執行事件併入貴股111年度司執助字第5588號部分,應予撤銷。
說明:(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吉股書記官黃怜瑄
股       別:吉股
 

  • 發布日期:112-12-12
  • 更新日期:112-12-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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