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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8017號古玉枝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辰字第1780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古玉枝之執行命令、通知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8017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謝肇國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執行命令函(主旨):准許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取如說明二之現金股利債權。
通知:請代為變賣債務人古玉枝所有如附件之股票,並依說明三、四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辰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2-12
- 更新日期:112-12-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