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579號高中進、林得利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翔112年度司聲字第157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高中進、相對人林得利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579號公示送達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高中進、相對人林得利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579號
聲  請  人  劉科誼  
            江鎮宏  
相  對  人  高中進  
            林得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高中進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高中進負擔,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股       別:翔股
 

檔案下載

  • 20231211162359pdf
  • 發布日期:112-12-12
  • 更新日期:112-12-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