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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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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7421號黃鈺(原名:黃美娟)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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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丑字第1874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鈺(原名:黃美娟)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742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鈺(原名:黃美娟)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債務人黃玉(原名:黃美娟)所有在第三人***保管之股票、股金及股利,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倘股票為未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實體股票,並應依說明五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丑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2-12
  • 更新日期:112-12-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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