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88號曾啟洋即曾志浩之判決正本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金112年度訴字第358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啓洋即曾志浩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58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曾啓洋即曾志浩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宜
股 別:金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588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鄭智敏
被 告 曾啓洋(原名曾志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11,035元,及其中443,220元自民國101年2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97%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思宜
股別:金股
- 發布日期:112-12-12
- 更新日期:112-12-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