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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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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88號曾啟洋即曾志浩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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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金112年度訴字第358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啓洋即曾志浩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58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曾啓洋即曾志浩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宜
股       別:金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588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鄭智敏   
被   告 曾啓洋(原名曾志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11,035元,及其中443,220元自民國101年2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97%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思宜
股別:金股

  • 發布日期:112-12-12
  • 更新日期:112-12-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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