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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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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0750號吳進義(即吳德明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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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辰字第15075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進義(即吳德明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0750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德明(歿)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執行命令函(主旨):禁止債務人吳進義(即吳德明之繼承人)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被繼承人吳德明(身分證統一編號:F126○○○○○○號)對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退休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辰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2-12
  • 更新日期:112-12-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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