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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001341號王世文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壬112審附民字第134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王世文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1
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341號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
訴等案件,應受送達人王世文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
案。
二、應送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院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壬股
- 發布日期:112-12-12
- 更新日期:112-12-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