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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小字第1969號陶鳳華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1年度店小字第196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陶鳳華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店小字第1969號原告陶鳳華與被告趙力夫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本件定民國113年1月24日下午2時55分於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應遵期到庭。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1969號
原 告 陶鳳華
被 告 趙力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書記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2-12-11
- 更新日期:112-12-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