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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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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小字第1969號陶鳳華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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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1年度店小字第196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陶鳳華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店小字第1969號原告陶鳳華與被告趙力夫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本件定民國113年1月24日下午2時55分於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應遵期到庭。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1969號
原   告 陶鳳華
被   告 趙力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書記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2-12-11
  • 更新日期:112-12-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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