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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6616號朱乙禾、楊清蘴之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樂字第7661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朱乙禾、楊清蘴之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6616號債權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等與債務人劉成瑜(原名:劉妍婷)、朱乙禾間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樂股書記官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樂股
擬 判:擬 判
附件:(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
主旨:請於文到10日內,逕向債權人取回現場遺留物,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2-12-12
- 更新日期:112-12-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