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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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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662號蔡佳益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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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1166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佳益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66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蔡佳益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沈玟君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66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蔡佳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二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一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二計
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元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 發布日期:112-12-11
  • 更新日期:112-12-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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