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8549號王淑瑩、昶紘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紘珉之民事本票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敏112年度司票字第2854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昶紘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紘珉、相對人王淑瑩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28549號聲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昶紘科技有限公司、楊紘珉、王淑瑩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8549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昶紘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紘珉
相 對 人 王淑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捌仟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林文賢
- 發布日期:112-12-11
- 更新日期:112-12-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