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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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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9871號上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秀英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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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簡字第987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上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汪秀英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871號原告陳乎忠與被告上寶
          生活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秀英間返還投資款事
          件,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
          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
          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2-12-11
  • 更新日期:112-12-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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