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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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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3170號李婷宜(原名:李秀珍)之民事陳報暨聲請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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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簡字第1317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婷宜(原名:李秀珍)之民事
          陳報暨聲請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170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婷宜(原名:李秀珍)間給付
          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應送達之民事陳報暨聲請狀繕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2-12-11
  • 更新日期:112-12-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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