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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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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4544號裴雅婷之執行命令、函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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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裴雅婷之112年11月1日執行命令、112年12月9日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4544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裴雅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112年11月1日執行命令
主旨:禁止債務人裴雅婷(身分證統一編號:A226002561號)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含日後終止契約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112年12月9日函
主旨:檢送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共計詳如附件,債權人應於文到七日內就是否執行此項標的及換價方式以書面表示意見,債務人如有說明、之事由,請依說明、陳報,否則本院逕向保險公司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後,將保險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請 查照。

  • 發布日期:112-12-11
  • 更新日期:112-12-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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