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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小字第1800號楊瑞珠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2年度店小字第18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瑞珠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小字第1800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楊瑞珠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字第180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送達代收人 黃敏瑄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被 告 楊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2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書記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2-12-11
- 更新日期:112-12-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