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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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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小字第1800號楊瑞珠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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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2年度店小字第18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瑞珠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小字第1800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楊瑞珠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字第180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送達代收人 黃敏瑄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被   告 楊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2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書記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2-12-11
  • 更新日期:112-12-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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