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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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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116號陳禹樺即陳碧郎之承受訴訟人之112年12月11日上午11時整言詞辯論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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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護112年度金字第1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禹樺即陳碧郎之承受訴訟人之112年12月1
   1日上午11時整言詞辯論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11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2年12月11日上午11時整言詞辯論筆錄及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
    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上午9時20分
    ,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簡硯姝
股   別:護股

  • 發布日期:112-12-11
  • 更新日期:112-12-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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