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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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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53號阮進添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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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菊111年度店簡字第5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阮進添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店簡字第53號原告蔡孟龍等間確認經界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追加原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函 稿 代 碼:G1201-14 裁判公告(文采)
股       別:菊股


書記官  徐子芹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蔡孟龍
黃愛
鄭詩柔
陳惠萍
林元驤
林永喜
金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允椉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竣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誠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皇家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業珩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孟龍
複 代理人 施俊名
相 對 人 誠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雄
相 對 人 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水
相 對 人 吳昌芳
會弘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耀鐘
相 對 人 楊施素真
大倫交通器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林美鳳
相 對 人 王蓉棣
高世彬
遙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昇
相 對 人 韋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進舜
相 對 人 阮進添
馥大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大盛
相 對 人 羅字爵
黃燕珠
鄭密鈴
李銘煌
牧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書羣
相 對 人 蓁世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廷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榮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聲請人聲請追加相對人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就本院111年度店簡字第53號確認經界事件,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 發布日期:112-12-11
  • 更新日期:112-12-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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